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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孙峥与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峥,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06号原告:孙峥。被告:邵丹。原告孙峥与被告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17日,被告邵丹称家里经营的药店需要资金进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2月1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峥与被告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经核实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还原告王新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