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熊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威,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建瓯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1日被逮捕。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淑敏、代理审判员黄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熊威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芝城医院门前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报警。经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对熊威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21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熊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熊威赔偿了李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熊威准驾车型为C1。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刘某的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威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且赔偿了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