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字第27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滕富强诉陈宣仁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富强,陈宣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字第27之一申请执行人滕富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焦明鑫,系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军,系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宣仁,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61号调解书,受理执行滕富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宣仁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滕富强人民币55731867.00元及利息445万元,共计人民币60309448.87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