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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湘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717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会所三楼301-315室。法定代表人王怡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黄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湘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