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保36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柏宏伟,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汤启霞,女性,汉族,1966年0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
申请人: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一民,该公司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汤启霞、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汤启霞、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其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启霞、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汤启霞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