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梨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梨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046号罪犯李梨平,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梨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梨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梨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梨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