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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深福与陈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深福,陈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李深福,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陈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信息查询不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深福与被执行人陈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