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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金耀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耀,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耀,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本院在执行李金耀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97696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769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助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