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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吴健龙,林海燕,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赣江大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4382-6。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3278-8。法定代表人吴健龙。被执行人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大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9550-2。法定代表人苏文。被执行人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铅山县工业园区化工园,组织机构代码:06077323-2。法定代表人姚峰。被执行人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信州路甲秀人家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31469081-7。法定代表人吴健龙。被执行人吴健龙,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林海燕,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姚峰,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吴健龙、林海燕、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吴健龙、林海燕、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铅山县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吴健龙、林海燕、姚峰的银行存款3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淡良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