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张树兰、聂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6民初7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南侧康州华亭楼第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139706-1。主要负责人:石雄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强,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挺杰,该行职员。被告:张树兰,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聂海锋,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陈金梅,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告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强、徐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树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及拖欠利息18584.55元(暂计至2016年7月12日,此后按16.20%年利率加收50%罚息计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共计67584.55元。2、判令被告聂海锋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金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债权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日,被告张树兰、陈金梅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以下简称德庆邮储银行)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张树兰向德庆邮储银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6.20%;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张树兰发放了贷款,但其却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陈金梅为借款保证人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张树兰的借款事实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种植投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聂海锋作为被告张树兰的配偶,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共同还款责任,但被告聂海锋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三被告扔然拒绝还款。截止2016年7月12日,被告张树兰拖欠本金人民币49000元、利息18584.55元,合计67584.55元。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树兰、聂海锋是夫妻关系(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9日,被告张树兰向原告递交了一份小额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50000元用于种植投入。被告聂海锋在申请表上的申请人配偶处签名,被告陈金梅在申请表上的保证人栏签名。2013年10月1日,被告张树兰(合同乙方)与原告(合同甲方)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借款年利率为16.20%;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被告张树兰发放了贷款50000元。但被告张树兰借款后,没有完全依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7月12日,被告李灶芳拖欠本金人民币49000元、利息18584.55元,合计67584.55元。原告经多种途径催收未果,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拖欠本息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张树兰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和被告陈金梅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都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树兰归还尚欠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陈金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聂海锋是被告张树兰的配偶,被告张树兰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是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聂海锋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兰尚欠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18584.55元,共计67584.55元(利息计至2016年7月12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利率16.20%再加收50%罚息的方式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由被告张树兰、聂海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二、被告陈金梅对被告张树兰在前项判决中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81元,由张树兰、聂海锋、陈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旭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