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7号祝云龙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云龙,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通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7号原告祝云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810210014。委托代理人齐凡,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6号。法定代表人王前,盛世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英,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区车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云龙诉被告盛世通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云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云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为17400元,由原告祝云龙负担。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