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增录与张进福、巨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录,张进福,巨国栋,张振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924号之一原告:高增录,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进福,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巨国栋(曾用名瞿国栋),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振江(曾用名张江),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高增录与被告张进福、巨国栋、张振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增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增录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增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高增录负担。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辛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