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崇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崇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20号罪犯潘崇普,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茂南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崇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崇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潘崇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崇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崇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该犯的犯罪情节,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崇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