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诸暨市洋龙化纤厂与诸暨市出色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洋龙化纤厂,诸暨市出色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870号原告:诸暨市洋龙化纤厂,经营场所诸暨市草塔镇杭金七村顾家自然村***号。经营者:顾勇勇,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出色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冠山村。法定代表人:曾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洋龙化纤厂与被告诸暨市出色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免交或者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员杨燕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