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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爱华、张苏云、杨语珍、杨语辉与谭尚荣、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爱华,张苏云,杨语珍,杨语辉,谭尚荣,杨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华,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寿桥,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苏云,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语珍,女,200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肖爱华,杨语珍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语辉,男,200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肖爱华,杨语辉之母。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尚荣,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让瞩,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秀林,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肖爱华、张苏云、杨语珍、杨语辉因与被上诉人谭尚荣、原审第三人杨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包括:1、杨海军死后,其母亲张苏云、其妻肖爱华、其子杨语珍、其女杨语辉是否继承了遗产、继承了多少遗产的事实没有查清;2、对原审第三人杨秀林领取的20万元死亡赔偿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也未查清,对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认定不清。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谭尚荣一审起诉请求是:1、要求判令肖爱华归还杨海军借谭尚荣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2、请求判令张苏云、肖爱华、杨语珍、杨语辉在继承杨海军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谭尚荣借款,而一审法院仅对原审第三人领取杨海军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作出判决,并未对谭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爱华、张苏云、杨语珍、杨语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曾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