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秀东,陈敏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3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许某,男,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陈某,女,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专科文化。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均判处被告人许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许某的辩护律师黄映辉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一、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扎壶一个、手机四部,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庄采雯(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