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4030号申请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陶瓷卫浴区。法定代表人:尤泽龙,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X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398号顺新时代大厦。法定代表人:邓双联,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3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