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9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董吉泉与梁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吉泉,梁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董吉泉,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华阳小区。被执行人:梁旭,男,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建平村。本院在执行董吉泉与梁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旭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案件无法直接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梁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董吉泉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