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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666号原告:姜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袁某,男,汉族,住所: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