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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2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生于广东省陆丰县,汉族,大学文化,中通快递员工,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晓敏、代理检察院李波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深村横石街阳光公寓某栋某铺顺捷丰达速递公司仓库,趁周围无人之际,用双手将仓库的卷闸门拉起,进入仓库内盗得第三套人民币珍藏册一套。二、2016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手段进入仓库,盗得一套《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一台德国柏卡高清触屏摄像机、一个飞利浦牌SHQ5200/10头戴式运动耳机、一条海瑞雅叶倾心祖母绿吊坠、一个飞利浦牌BT2000L/93无线便携式蓝牙音响、一套《乾隆甲戍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三、2016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来到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手段进入仓库,盗得一套VR千幻魔镜3D眼镜及TenziT9800蓝牙音响、一台奇酷8681移动电话、一台创维牌50英寸液晶电视机。2016年6月20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三街旁边的小公园内抓获被告人郑某,并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深村仁和村大街某巷某号某房内扣押全部被盗赃物。经鉴定。上述被盗赃物共计人民币10316元。破案后,上述赃物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制作说明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