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希通与刘兆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通,刘兆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刘希通,男,汉族,汉族,住新泰市天宝镇杨。被执行人刘兆智,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希通与被执行人刘兆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希通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9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