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董勤财与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勤财,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董勤财,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1********,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建兴小区*栋*单元***号。被告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星小区7栋2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朋学。原告董勤财与被告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华乳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勤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勤财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供销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送材料,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合计69376元。2014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货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6437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董勤财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欠据,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氩气款、氧气款、乙炔款共64376元。乐华乳品公司未答辩、未举证。通过对董勤财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确认:董勤财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4年期间,乐华乳品公司陆续从董勤财处购进氩气、氧气、乙炔。经双方结算,乐华乳品公司尚欠董勤财货款64376元,乐华乳品公司于2014年7月7日为董勤财出具欠据。此款乐华乳品公司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董勤财与乐华乳品公司买卖关系成立,乐华乳品公司从董勤财处购货,拖欠董勤财纸款未给付,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董勤财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董勤财要求乐华乳品公司给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勤财货款6437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乐华乳品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勤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范博文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