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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石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199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磊,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1986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8年4月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9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被告人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经事先约定,被告人石磊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兰州监狱8路公交车站,向郭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后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郭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石磊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0.05克。2、2016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442号103室,向包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后包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包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石磊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0.17克。3、2016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442号103室,向杨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杨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石磊出售给其的毒品海洛因0.05克。后被告人石磊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442号103室单元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石磊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42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石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磊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石磊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石磊于2013年12月30日14时许,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兰州监狱8路公交车站,向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郭某某处查缴由被告人石磊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5克。二、被告人石磊于2016年5月19日19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442号103室,向包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包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包某某处查缴由被告人石磊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17克。三、被告人石磊于2016年5月19日19时许在上述地点,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杨某某处查缴由被告人石磊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5克。后被告人石磊在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442号单元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被告人石磊处查缴毒品海洛因0.42克、毒资300元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案件简介,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禁毒大队、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派出所简要案情、抓获、破案经过,王某某、郭某某、包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磊的供述,兰州市、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临夏分公司通话记录,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草场街派出所、东岗西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视频截图,现场示意图,指认、毒品、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磊无视刑律,虽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石磊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