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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学兵、王迎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兵,王迎,王甫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123号申请人:杨学兵,男,1981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王迎,男,1987年11月9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王甫强,男,1966年9月3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学兵与申请人王迎、王甫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家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杨学兵与申请人王迎、王甫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王迎、王甫强欠杨学兵借款51000元,王迎、王甫强于2016年10月30日给付杨学兵5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杨学兵5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给付杨学兵500元;自2017年1月份起,于每月15日前给付杨学兵1000元直至清偿完所有欠款时止;二、如王迎、王甫强任何一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杨学兵有权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杨学兵与王迎、王甫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