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胜玉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胜玉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胜玉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240。法定代表人:蔡成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2号办公楼101-111。代表人:叶天翔,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胜玉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授权其下属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代管在原审法院辖区的“晓廊坊”施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向被上诉人采购建筑材料,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廊坊市广阳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希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