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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某与刘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渝0113执2109号申请人段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段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6)渝0113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当事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2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仇效民代理审判员  石 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