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2016)陕0823民特3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吴某某偿还申请人张玉定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其利息354000元,共计654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94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横山县体育西路北侧苗圃滩中环国际南区1幢1单元2201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