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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刘妍利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刘妍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153号原告:王海艳,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妍利,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刘妍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