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海艳与刘妍利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艳,刘妍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153号原告:王海艳,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妍利,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艳诉被告刘妍利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