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3行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韩玉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364号原告韩玉荣,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路北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住所地:路北区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陶孟麟,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石贵东,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涛,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玉荣因认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玉荣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泽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