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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孔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900号被执行人陈孔强,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陈小伟与陈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和(2015)融民初字第37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财产保全费2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另查明邬正群与被执行人陈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另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181执943号】,现决定合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孔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孔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虹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