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亿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亿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亿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机场路1000号1号楼410室,组织机构代码30895675-4。法定代表人张玉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伟锋,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申请执行人宁波亿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伟锋价值人民币5882元(包括本金5832元、执行费50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