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学军与王庭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学军,王庭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79号原告:施学军,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庭先。原告施学军与被告王庭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施学军民事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王庭先的住址无法送达,原告施学军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王庭先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庭先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施学军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庭先下落不明,暂时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学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