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张强与吴长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吴长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76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刘福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吴长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君丽审 判 员 晁一兵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