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童清辉与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清辉,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77-1号申请执行人童清辉,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官仙路,组织机构代码:05844198-4。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清辉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童清辉款项65000元及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泉州市尚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现正在进行处置,因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