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沛云与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沛云,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5611号原告:黄沛云,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146号15D房。法定代表人:董华君。上列原、被告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沛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14,000元介绍费,并判令被告赔偿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以每月1,500元最低工资为标准,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想找一份到澳门打工的工作,在百姓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招工信息,招聘工种为地盘杂工,工资为每天400450澳门元。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到被告处,了解了基本信息,工作介绍费是人民币14,000元。原告当天就向被告交了14,000元工作介绍费,被告也出具了收据,并承诺40天就可以办好劳务证。到约定的可以出证的时间,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说澳门那边出了一些情况,要迟两个月才能办好劳务证,原告因希望可以得到这份工作就同意了。过了两个月后,被告又打电话通知原告,说澳门那边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好,还需要再等两个月的时间,被告是一拖再拖。2016年2月29日,原告与朋友到被告处,要求被告退还14,000元工作介绍费,被告称暂时没有钱退还。原告当天即报警,警方的人来到公司后,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被告答应在3月10日把工作介绍费退还给原告,并写下了欠条。到了2016年3月10日,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原告于3月10日又到吉大派出所报案。过了一段时间,被告终于肯接原告的电话,原告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答应还款,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又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原告遂诉至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想找一份到澳门打工的工作,在百姓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招工信息,遂于2015年8月5日到被告处,当天就向被告交付了工作介绍费14,000元,被告也出具了收据,并注明��收据出证后作废。被告承诺40天就可以办好劳务证。约定的出证时间届满,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要迟两个月才能办好劳务证,原告也同意了。两个月后,被告又打电话通知原告,说澳门那边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好,还需要再等两个月的时间,被告一再拖延。2016年2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退款,被告称无钱可退,原告就报警,经警方调解,被告承诺在3月10日向原告退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华君欠黄沛云人民币14,000元,于2016年3月10前归还。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退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报酬后,未依约为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不得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介绍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与被告没有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沛云返还居间费人民币14,000元;二、驳回原告黄沛云要求被告珠海澳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永国人民陪审员 张雅红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饶丽红附: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据1.收据;证据2.欠条;证据3.报警回执及告知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