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丹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丹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395号罪犯郭丹涛,又名郭丹超,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商区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丹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实际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郭丹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16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郭丹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丹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丹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