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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5执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忠选、杨天俊、刘天元与王贵明、王明绪、唐利平、张贵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选,刘天元,杨天俊,张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忠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天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天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被执行人张贵喜,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贵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贵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2137.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