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执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忠选、杨天俊、刘天元与王贵明、王明绪、唐利平、张贵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选,刘天元,杨天俊,张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5执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忠选,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天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天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被执行人张贵喜,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贵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贵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22137.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