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李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保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棚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王洪思。被执行人:李兵,女,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某、冯某甲、王某、雷某、冯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杜某、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借款本金6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王某、雷某、冯某乙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雷某、冯某乙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某追偿。被执行人杜某、冯某甲、王某、雷某、冯某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于2016年10月25日经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于2016年10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