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7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极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宝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市极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宝仪,张武才,张荣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993号之二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被告:惠州市极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平南胜塘围村23号2楼。法定代表人:张武才。被告:陈宝仪。被告:张武才。被告:张荣才。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极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宝仪、张武才���张荣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补齐欠缴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25元,减半收取计4413元,保全费3045元,合计7458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