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加旺、周玉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加旺,周玉桂,郑永炎,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加旺,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玉桂,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永炎,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广平村***号。法定代表人:周茂座,该镇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胜,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加旺、周玉桂因与被申请人郑永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玉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欣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