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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华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华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1174号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权限。被告武汉市华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涛,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华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同年10月26日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华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4元,由原告湖北福祥纸品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红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