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雯。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224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1×××16存款442248.8元,期限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0×××55存款442248.8元,期限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51×××36存款442248.8元,期限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永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五菱汽车一辆,期限自2016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