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蓝XX,苏XX,韦XX,黄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法定代表人尹XX,行长。委托代理人黄XX,综合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蓝XX,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XX,董事长。被执行人蓝XX。被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韦XX。被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马XX。被执行人蓝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蓝XX、苏XX、马XX、蓝XX、韦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16号。截止2016年6月5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借款本金6572399.07元及利息602863.40元,两项合计7175262.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8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时已把位于XX的房地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以上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得款后偿还债务。据此,本院认为,应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已抵押的以上房地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收入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的房地产。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