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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雪京、姚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京,姚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京,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行唐县。被执行人姚蕾,女,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赵县。关于人张雪京申请执行姚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京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16号裁决书一案指定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良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