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民初3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楠与大连金州永鑫精密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大连金州永鑫精密铸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171号之二原告:杨楠,男,1983年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金州永鑫精密铸造厂,住大连市金州区向应镇关家村。负责人:王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楠与被告大连金州永鑫精密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