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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平与卢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卢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房产、国土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定立履行计划。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定立的履行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恢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焱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