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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杏莉与杨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莉,杨自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116号原告:杨杏莉。被告:杨自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