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杏莉与杨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莉,杨自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116号原告:杨杏莉。被告:杨自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