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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8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坚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8677号原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瑞丽路XXX号XXX号。法定代表人:马传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坚路,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坚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