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西鸿鑫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江西鸿鑫引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241号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波。委托代理人:黄小军,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鸿鑫引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萍。委托代理人:袁平平,万载县华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鸿鑫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鸿鑫引线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湖南华中烟花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