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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与杜永平、邢才、景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邢才,杜永平,景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代表人刘玉梅,行长。被执行人邢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杜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春瑞,男,朝鲜族。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宝鼎支行申请执行杜永平、邢才、景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永平、邢才、景春瑞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柏安 微信公众号“”